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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9]2號頒發(fā)日期:1998-02-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商標事務所代理德國戴莫勒-奔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奔馳公司)《關于奔馳商標侵權認定的申請》(見附件)。該申請稱,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馳汽車維修公司”未經奔馳公司授權,擅自使用奔馳公司的“奔馳”商標作為其企業(yè)名稱,并在該公司在櫥窗、車輛維修保養(yǎng)合約上使用奔馳公司的英文及圖形商標,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以為該公司與奔馳公司有某種聯(lián)系,從而給奔馳公司及消費者造成損害,為此,要求撤銷該公司的企業(yè)名稱。
奔馳公司在車輛及其附件商品上注冊了“奔馳”商標(注冊號為669658、676581),在車輛維修服務項目上注冊了“奔馳”商標(注冊號為835927、835928)。該商標在我國享有很高聲譽,他人未經授權在相同或相關行業(yè)中使用,很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請你局接此通知后,盡快對奔馳公司反映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jù)事實和《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及《關于禁止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專賣店(專修店)企業(yè)名稱及營業(yè)招牌的通知》(工商標字[1996]157號)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關于奔馳商標侵權認定的申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