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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甘地稅三[1999]1號頒發(fā)日期:1998-02-03
地 區(qū):甘肅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礦區(qū)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近來一些地區(qū)和支付單付不斷詢問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中補貼、津貼的免稅項目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確定問題。現根據有關法規(guī),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就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項目收入-免稅項目收入-扣除費用。其中:
(一)收入總額包括任職或雇用單位支付給個人的各種收入。
(二)不征稅項目是指國稅發(fā)[1994]89號文規(guī)定的四項收入:(1)獨生子女補貼;(2)托兒補助費;(3)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4)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此項收入在我省是指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的保留工資(每人每月36元)和工資區(qū)類別差。
(三)免稅項目收入是指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并由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項目收入(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除上述之外,按照《條例》第13條和國稅發(fā)[1994]89號關于“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钡囊?guī)定,支付單位不論以什么名義、什么形式發(fā)給任職或受雇人員的其他各種津貼、補貼都必須并入工資總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扣除費用項目是指每人每月減除800元。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92號)第六條關于“要堅持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禁止亂開減免稅口子。個人所得稅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都有自覺維護稅法統一性、嚴肅性的義務,沒有隨意改變稅法規(guī)定的權利。”和“嚴禁隨意變通和超越權限擅自開減免稅的口子,已經發(fā)生的要立即自動糾正?!钡囊?guī)定,我省凡是支付單位支付個人的工資、薪金需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申請審批減免稅規(guī)定〉的通知》(甘地稅[199 7]46號)的要求,逐級上報省地方稅務局。由省地稅局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后執(zhí)行。
附件: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工資、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