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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京國稅[1998]238號頒發(fā)日期:1998-01-16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6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1998年12月17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財稅字[1998]16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
為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減少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期停止生產(chǎn)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精神,現(xiàn)將調整含鉛汽油消費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含鉛汽油按0.28元/升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無鉛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含鉛汽油是指含鉛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