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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1998]549號頒發(fā)日期:1998-01-08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函[1998]6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教育部《關于申請“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函》(教人函〔1998]23號)。為配合“211工程”建設,吸引和培養(yǎng)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教育部和香港實業(yè)家李嘉誠先生共同籌資建立了“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該計劃包括實行特聘教授崗位制度和設立“長江學者成就獎”兩項內容。即是經過一定審核程序,在全國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學科中,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學術造詣深、發(fā)展?jié)摿Υ?、具有領導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為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特聘教授崗位津貼,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職期間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將獲得由教育部會同李嘉誠先生審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長江學者成就獎”,每次一等獎1名,獎金為10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30名,每人獎金為50萬元人民幣。教育部提出對特聘教授崗位津貼和“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根據(jù)上述情況,經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崗位津貼應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所在學校代扣代繳。
二、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教育部在頒發(fā)“長江學者成就獎”之前,將獲獎人員名單及有關情況報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關地區(qū)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