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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魯?shù)囟惗諿1998]174號頒發(fā)日期:1997-12-24
地 區(qū):山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xiàn)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金融保險企業(yè)、新聞出版單位、中介機構等單位以業(yè)務手續(xù)費、廣告提成、回扣、辦案提成、傭金等名目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支付的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應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向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支付的上述收入以及廣告、發(fā)行、吸儲報酬等,均作為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按次計稅。
二、因非作者原因未能出書,出版社按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給作者的著譯費,出版社主動約稿,但因稿件質量不合格未能出版而支付給作者的約稿費等勞務費,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
三、對出版社按國家規(guī)定送給作者的樣書,不屬于稿酬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版社以抵頂稿酬形式給作者的書刊,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可比照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稅規(guī)定,按“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單位按照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個人發(fā)放或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補貼,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