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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閩國稅發(fā)[1998]17號頒發(fā)日期:1997-05-29
地 區(qū):福建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福建省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辦法》(閩國稅進[1997]23號,以下簡稱《操作辦法》)執(zhí)行以來,為生產企業(yè)(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下同)出口貨物順利實施“免、抵、退”稅辦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部份生產企業(yè)術按規(guī)定申報、征退稅管理部門工作銜接不暢、“免、抵、退”稅情況的匯總上報不及時等問題。為了解決當前“免、抵、退”稅辦法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工作,經研究,補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對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一項重大改革,對促進生產企業(yè)擴大出口具有重要作用,同時,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將直接減少稅收收入。因此,各級國稅機關務必加強生產企業(yè)出門貨物的稅收管理,把出口貨物“免、抵”稅款的審核、審批工作與組織稅收收入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對待,嚴防騙免、騙抵、騙退現象發(fā)生,防止國家稅款流失,保證“免、抵、退”稅辦法的正確貫徹執(zhí)行。
二、明確分工,加強審核。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yè),日常管征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各基層征收機關,應嚴格要求企業(yè)按《操作辦法》的規(guī)定準確計算,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免稅、抵扣由縣級稅務機關(或相當于縣級稅務機關的國稅征收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單位”)審批。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按季匯總,填報《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必須附齊有關單證資料),涉及退稅時,由征收單位審核后,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并辦理退稅手續(xù);不涉及退稅時,由征收單位分別在當年9月份和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將生產企業(yè)第一、二季度和第三、四季度匯總填報的《申報表》及出口單資料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查。
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凡未按規(guī)定申報,其出口貨物一律不得免、抵,并按下列公式計算征稅:應納稅款=內銷銷項稅款+外銷銷項稅款-全部進項稅款外銷銷項稅款=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未及時提供出口單據已免、抵的稅款可按年度清算,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仍不能提供出口單據的,已免、抵的稅款應予補回。缺出口單證應補回的“免、抵”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缺出口單證應補回已“免、抵”稅款=缺出口單證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2×退稅率三、及時、準確上報“免、抵、退”稅情況。
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由縣級稅務機關于月后20日內向地市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填報《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免、抵、退”稅情況統(tǒng)計表》,并抄送同級計財部門;地市出口退稅機關于月后25日內匯總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并抄送同級計財部門。福州八縣的“免、抵”稅情況,由福州市國稅局流轉稅處和外稅處匯總上報。
省局外稅分局所轄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稅情況立接送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匯總上報。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免、抵、退”稅情況統(tǒng)計表
(年月)
編報機關:稅額單位:萬元實行免本期申出口額本期免抵年度累計序項目抵退稅報企業(yè)(萬美元)退稅額免抵退稅額號企業(yè)戶數戶數本期年度合計免抵退稅額合計免抵退稅額累計稅額稅額1 2 3 4 5 6 7 8 9 10 1合計一、內資生產2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小計3 1、增值稅4 2、消費稅二、外資生產5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小計6 1、增值稅7 2、消費稅局長:處(科)長:復核:制表:年月日注:本表由縣級稅務機關按月按實際審批免抵稅額于月后20日內向地(市)級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地(市)級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匯總抵退稅額,于月后25日內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并抄送同級計財部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