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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10-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方便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從今年9月15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進一步調整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由銀行審核真實性的標準。調整后的新的標準如下:
一、凡《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中規(guī)定可以兌換500美元標準的,如:赴香港、澳門等地用匯,一律提高到可兌換1000美元。
二、凡《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中規(guī)定可以兌換1000美元標準的,如:赴除香港、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qū)(包括臺灣)用匯,一律提高到可兌換2000美元。
三、凡《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中未列入的其他用匯,可由銀行兌付的標準由300美元提高到500美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曾于1996年5月制定下發(fā)了《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1996年12月,我國宣布實現(xiàn)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以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下發(fā)了對于《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補充通知,承諾了對于經常項目項下的境內居民因私用匯凡用途真實,國家予以供匯的原則。《辦法》的公布受到了國內外的普遍好評。這次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標準的提高,充分體現(xiàn)了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國際收支狀況進一步改善,經濟繼續(xù)增長、國家總體支付能力進一步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