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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1997]376號頒發(fā)日期:1996-09-11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文件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8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1997]06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此,對電影制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創(chuàng)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比照第一條的有關原則確定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作為文學創(chuàng)作而在書報雜志上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①
三、電影制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釋:
①此條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307號8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