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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1997]329號頒發(fā)日期:1996-07-29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無效
各區(qū)、縣地稅局、各分局:
為解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事其它經(jīng)營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從而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市局在征求各區(qū)、縣局意見的基礎上,重新調整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征收率表附后),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凡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均按地稅局重新核定的營業(yè)收入額為個體工商戶月經(jīng)營收入額。
二、根據(jù)所轄區(qū)、縣個體工商戶的經(jīng)營地點、環(huán)境、規(guī)模、設施、類型、收費標準等實際情況,依照已核定的經(jīng)營收入,各區(qū)、縣局可在“征收率表”中各行業(yè)內規(guī)定的最低-最高征收率中選擇趨于管理的征收率進行核定。
三、根據(jù)各區(qū)、縣的經(jīng)濟狀況、消費水平等客觀現(xiàn)狀,依照“征收率表”最高征收率可再向上浮動1--4個百分點。
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事經(jīng)營的行業(yè),超出“征收率表”中列舉行業(yè)范圍的(詳細范圍可比照京稅五[1994]109號文件范圍),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征收率表”中相近行業(yè)核定,對個別無相近行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調查研究、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征收率方案,報區(qū)、縣稅務機關審批,并報市局備案。
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事經(jīng)營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行業(yè)的,應按其主營行業(yè)(以其經(jīng)營收入的比重確定),依照“征收率表”確定適用的征收率。
六、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其收入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報區(qū)、縣局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依照“征收率表”確定的征收率計征。
七、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收入達到按最高“征收率”計征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幫助其加強核算,使之逐步建立復式帳,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7]43號文件規(guī)定實行查帳征收。
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事經(jīng)營依照“征收率表”計征個人所得稅一次到位確有困難的,可經(jīng)區(qū)、縣局稅務機關批準后,分兩次到位(最遲在九八年底前調整到位)。
九、凡按本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經(jīng)營者實行按月征收,年終不再進行匯算清繳。
十、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經(jīng)營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核定,需經(jīng)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填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核定表》(表樣附后),并依照批準核定的征收率通知個體工商戶執(zhí)行。
十一、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稅款所屬月份)起實行,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請向市局及時反映。
附件:
1、《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核定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核定表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蓋章): 稅務登記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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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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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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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名 稱 |
行 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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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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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范圍 (以工商 營業(yè)執(zhí)照 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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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機關重新核定 的經(jīng)營收入額(月) |
核 定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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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核定 |
% |
月個人所得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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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所意見 |
主管業(yè)務科意見 |
主管局長批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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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所得稅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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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注:本表一式兩份,稅務所、主管業(yè)務科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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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yè) |
月經(jīng)營收入額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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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業(yè) |
按核定的月經(jīng)營收入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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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yè) |
按核定的月經(jīng)營收入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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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娛樂)業(yè) |
按核定的月經(jīng)營收入額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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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及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
按核定的月經(jīng)營收入額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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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yè) |
交 通 運 輸 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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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車 型 |
月運營收入額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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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及以上/km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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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km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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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
1元/km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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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31座以上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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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11--30座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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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10座以下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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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運 |
三輪車 |
按核定的月運營收入額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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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重汽車 |
按結算金額或月核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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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D> |
大、中型拖拉機 |
按結算金額或月核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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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手扶拖拉機 |
按結算金額或月核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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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運 |
畜力車 |
按結算金額或月核定額 |
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