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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文 號:重國稅發(fā)[1997]171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4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3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