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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文 號:湘財稅字[1997]11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3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附件:財政部關于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財稅字[1997]3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對人防部門收取的工程使用費繼續(xù)給予稅收優(yōu)惠的請示》(國人防辦字[1996]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對人防部門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征免企業(yè)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發(fā)[1996]29號國)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辦公室按規(guī)定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凡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設的,可免予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二、企業(yè)(單位或個人)使用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guī)定計算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