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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陜國稅發(fā)[1997]63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1
地 區(qū):陜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7]211號文件印發(fā)的《城市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第八十一條 “信用社年度財務報告應該于年度終了后按規(guī)定期限,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和城市信用聯(lián)社”的規(guī)定,經與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協(xié)商后,現(xiàn)就我省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年度財務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從一九九六年起,信用社在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的同時,必須附報會計師事務所的審驗報告。未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審驗的范圍。包括各地、市所在地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聯(lián)社下屬營業(yè)部)、城市合作銀行及在各縣(含縣級市)設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三、審驗的依據和內容。對信用社年度財務報告的審驗應依據《會計準則》、《企業(yè)財務通則》、《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對城市信用社的有關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5]211號文和陜西省國家稅務局[1996]36號文所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
四、信用社的委托審驗。信用社可任意委托所在地任何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驗(省國稅局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附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信用社不得選擇同一主管部門以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驗。信用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驗的。需由雙方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須抄送信用社所在地、市國家稅務機關。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驗人員對信用社年度財務報告審驗所形成的審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有法律責任。審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后方能生效。信用社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并附報會計師事務所的審驗報告,均應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完成。
六、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對信用社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財務報告經結論保留稽查權。稅務機關在稽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信用社和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任何一方有違規(guī)行為,造成上報的財務報告數據不實,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將對信用社所報數據重新核定并按《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補稅和處罰處理。對屬于會計師事務所責任的,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將向省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通報,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 有關規(guī)定,追究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經濟法律責任。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確定。對信用社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市國家稅務機關有權對其上年度審驗質量審查認定,對符合工作質量要求的,于每年十月份由各地、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向省國稅局推薦,由省國稅局向全省推薦。
八、對從事審驗人員的培訓。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對信用社審驗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的內容包括:企業(yè)所得稅的基本政策規(guī)定、《征管法》的基本內容及每年新出臺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定,并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確定審驗工作的質量。
九、1996年度城市信用社匯算清繳已結束的地、市,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重點信用社補報審驗報告。審驗報告與匯算清繳有出入的,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及時糾正。
十、本《通知》由陜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請各地、市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將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報告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