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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fā)[1997]90號頒發(fā)日期:1996-04-30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我省對房地產轉讓、開發(fā)合同進行清理和登記的時間為4月-6月,各地可采取企業(yè)上門申報和稅務部門專項檢查的形式進行清理和登記,并要求做到:
(一)無論是1994年1月1日以前還是1994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房地產開發(fā)合同,都應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二)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并取得收入的(包括免稅項目),應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先申報,后辦理免稅手續(xù)。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而未取得收入的也要進行登記。清理登記工作完畢后、各地應將清理登記情況匯總填入附表,于6月底前報省局。
上述項目登記和納稅申報資料是今后減免土地增值稅的有效依據(jù)。因此,各地對此清理登記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抓好此項工作,確保土地增值稅減免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二、各地要結合對房地產轉讓、開發(fā)合同的清理登記,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情況和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按國稅發(fā)[1996]227號第五款的內容進行。通過檢查,認真總結征管工作中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強化征收管理。
三、各地于9月底要清理、登記以及檢查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專題報告省局。省局將對此項工作進行單項考核、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