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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稅收征管文 號:國稅函[1997]11號頒發(fā)日期:1996-02-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你們《關于明確“扣繳稅款通知書有效日期”的請示》(川人行國[1996]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扣繳稅款通知書”的有效日期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務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09號)附表12“扣繳稅款通知書”中所載明的限定扣繳時間。
二、納稅人開戶銀行在此期限內無法實現扣繳稅款的,應當書面通知稅務機關,并說明原因;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強制執(zhí)行措施,也可通知開戶銀行繼續(xù)實施扣繳稅款措施。
三、納稅人應繳稅款已經實現入庫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開戶銀行,撤銷扣繳稅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