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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云地稅發(fā)[1996]29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30
地 區(qū):云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4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云南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實施辦法》(云地稅發(fā)[1995]190號)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云地稅發(fā)[1996]211號)的有關規(guī)定,一并貫徹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