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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1996]第314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關于違反進口汽車管理規(guī)定案處罰執(zhí)行問題的答復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執(zhí)行對海南汽車制造廠違反進口汽車管理規(guī)定一案處罰的請示》(湘工商局函字(1996)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訴訟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目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對臨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海南汽車制造廠違反進口汽車管理規(guī)定一案進行終審判決的審理,在此期間,臨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有舉證責任。在案的汽車是臨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物證,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最為重要的證據,故不能放行、轉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訴訟期間,自行將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沒收的物品歸還當事人,也是違法的,應在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