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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1995]514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5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5]55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5]55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應否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新地稅四字[1995]0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空勤人員的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應全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給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