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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滬稅外[1995]105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上海市引進外國專家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我國與部分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現對我市批準引進的外國專家有關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專家在我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或其他應稅收入,除另有免征規(guī)定和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以外,均應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工作人員,由我方無償提供的住房、交通、醫(yī)療部分以及休假補貼等,可暫免計算征稅。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外國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文教專家;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其工資、薪金由該國負擔的文教專家;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外國專家。
三、對來自同我國政府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按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zhí)行[《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教師條款征免稅一覽表》附后(編者注:略)].
四、辦理征免稅的程序
1.外國文教專家應聘來滬后,應由聘用單位填寫《外國文教專家稅收征免證明》(編者注:略)并附《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送主管稅務機關,凡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外國文教專家,須提供其所在國的居民身份證明。
2.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條所列條件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外國專家,應由我市接受世界銀行專項貸款、接受聯合國援助以及文化交流等項目的單位提供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手續(xù)。
3.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規(guī)定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外國專家,應由聘用單位或其他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或其他應稅收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事宜。
4.以上所稱“主管稅務機關”為:
各類大專院校聘用外國文教專家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事宜向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辦理:
各類中、小學校包括中外合作、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聘用的外國文教專家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事宜向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稅務局(分局)辦理;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聘用、雇傭的外國專家有關個人所得稅事宜,凡聘用、雇傭單位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沒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向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辦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19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