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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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頒發(fā)日期:1996-05-21
地 區(qū):福建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省教委:
你委閩教計[1994]159號文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閩財綜[1994]084號《關于“兩金征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兩金“征收范圍變化后的總體規(guī)定。根據(jù)財政部(84)財綜字第42號、財政部(84)財稅字第224號、財政部(83)財稅字72號、財政部(89)財綜字第49號以及國家稅務局(89)國稅字第049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我省各級各類學校校辦廠(場)利潤收入和學校取得的各種培訓班學費收入可繼續(xù)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