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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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3]191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體育運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城市運動會(以下簡稱第三屆城運會)將于一九九五年在江蘇省舉行。為了加強對這次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使用的管理,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第三屆城運會會徽、吉祥物標志和中外文名稱及縮寫字樣的所有權屬第三屆城運會組(籌)委會(以下簡稱組(籌)委會)。
二、除新聞宣傳外,凡需使用第三屆城運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組(籌)委會提出申請,經組(籌)委會批準并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者,不得使用。
三、《標志使用許可證》不得轉讓,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第三屆城運會會徽、吉祥物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或申請商標注冊。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1、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第三屆城運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標志使用許可證》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收繳其《標志使用許可證》,并沒收非法所得,對轉讓者或許可者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凡偽造《標志使用許可證》者,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在組(籌)委會撤銷后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