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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銀傳[1993]21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qū)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yè)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郵電部: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fā)〔1993〕128號《關于調整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已下發(fā),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5月15日以后對單位和個人發(fā)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按調整后利率水平執(zhí)行,九個月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年利率為8.19%。對個人發(fā)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仍可以上浮,最高幅度為5%。
二、已向社會發(fā)行的金融債券、發(fā)放的特種貸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各金融機構開辦的通知存款從5月15日起按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打六點五折執(zhí)行。
四、委托貸款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
五、個體工商戶貸款利率,按調整后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向上浮動,但浮動的幅度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限。
六、租賃貸款利率比照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相應上調。
七、住房存、貸款利率仍本著“低來低去”的原則確定。
居民購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檔次儲蓄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可在同檔次存款利率的基礎上加1.8個百分點。居民購房的存、貸款利率的期限、利率檔次,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自行確定。
單位暫存銀行的建設商品房的存款,六個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執(zhí)行;六個月以上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7.56%執(zhí)行。建房貸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過9.18%。
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門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貸款利率,仍按年利率3.6%執(zhí)行。
八、人民銀行發(fā)放的地方經濟開發(fā)貸款、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利率按其用途也相應調整。
九、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欠交準備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收利息改為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收利息;對有意不交足準備金或拖延上繳時間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的萬分之三計收利息改為按日利率萬分之四計收利息。
十、改變單位定期存款計息方法。
1993年5月15日以前存入的單位定期存款,按原有關規(guī)定的辦法辦理,5月15日以后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1993年5月15日以后存入的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在原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仍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付利息;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辦理轉存手續(xù),如到期后未辦理轉存手續(xù)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剩余存款換發(fā)新存單,按原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存期計付利息。
對于活期存款不應計息的單位,所存的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時應按規(guī)定計息,但是提前支取、逾期不取超過原存單期限的部分,都不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