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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文 號:公政治[1993]79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發(fā)[1992]49號文件)中規(guī)定,首次評定授予警銜時,正處級職務人員中,現(xiàn)任“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xiàn)較好,任現(xiàn)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xiàn)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jiān);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督”。經(jīng)研究并報請國務院主管領導同志批準確定下列42個市為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保定、邯鄲、唐山、秦皇島、大同、包頭、鞍山、錦州、撫順、本溪、吉林、大慶、齊齊哈爾、蘇州、無錫、常州、南通、揚州、連云港、寧波、溫州、淮南、蕪湖、九江、廈門、煙臺、淄博、威海、佛山、江門、惠州、汕頭、韶關、珠海、湛江、柳州、北海、桂林、岳陽、襄樊、宜昌、洛陽市。
上述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可按《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guī)定評定授予警銜,授銜命令的時間統(tǒng)一填寫為199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