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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標字[1992]297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體育運動委員會:
第一屆東亞運動會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九日至十八日在我國上海舉行。為了加強對這次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使用的管理,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第一屆東亞運動會會徽、吉祥物標志及“第一屆東亞運動會”名稱中外文文字(包括縮寫字樣,下同)的所有權屬第一屆東亞運動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
二、除新聞宣傳外,凡需使用第一屆東亞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向組委會提出申請,經組委會批準并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者,不得使用。
三、《標志使用許可證》不得轉讓,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第一屆東亞運動會的會徽、吉祥物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或申請商標注冊。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第一屆東亞運動會名稱、會徽、吉祥物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標志使用許可證》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收繳其《標志使用許可證》,并沒收非法所得,對轉讓者或許可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凡偽造《標志使用許可證》者,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在組委會撤銷后即行失效。
相關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