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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檢字1992年第25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大量非法收購倒賣空舊名酒瓶是否可認定為投機倒把行為的請示》(浙工商檢字〔1992〕32號)收悉。
近來,一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它個人,從社會上大量高價收購空舊名酒瓶、飲料瓶及其它名特優(yōu)產品的包裝物,不為國家再生資源的積累服務,卻加價銷售給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牟取暴利。這種行為為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提供了方便條件,危害極大。為了制止收購環(huán)節(jié)上的違法行為,經商商業(yè)部有關部門,現答復如下:
一、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據國家再生資源利用的有關規(guī)定回收廢舊物資并再生利用,對收購的包裝物等不得任意加價出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收購空舊名酒瓶、飲料瓶(罐)及其它包裝物。
二、對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個體工商戶及無照人員大量收購空舊名酒瓶、飲料瓶(罐)及其它名特優(yōu)產品包裝物,加價銷售,牟取非法利潤的,可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定性,比照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九)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