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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地發(fā)[1992]13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fā)[1991]5號),根據(jù)地礦部、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開采、冶煉、加工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審批規(guī)定的通知》(地發(fā)[1991]149號)和地礦部、物資部、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fā)〈關于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收購和銷售的規(guī)定〉通知》(地發(fā)[1991]306號)的要求,現(xiàn)就開采、冶煉、加工、收購和銷售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的單位,限期報送審批資料履行審批手續(x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目前已從事開采、冶煉、加工、收購和銷售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的單位尚未申報審批的,必須抓緊做好申報資料的準備和報批工作。申報資料的內容要求、報批程序按地發(fā)[1991]149號和地發(fā)[1991]306號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
二、上述各單位申報資料報送審批機關的最后期限為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審批機關應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復完畢。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未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單位,不得進行開采、冶煉、加工、收購和銷售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的活動,拒不停止上述活動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