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地發(fā)1991年第306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中的通知》(國發(fā)〔1991〕5號)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現將《關于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收購和銷售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貫徹國發(fā)〔1991〕5號文件執(zhí)行。
附件:《關于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收購和銷售的規(guī)定》關于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收購和銷售的規(guī)定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fā)〔1991〕5號)和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收購和銷售活動的,必須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關省、自治區(qū)的歸口管理部門及有色金屬地區(qū)公司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有色總公司)下達的生產分量計劃(即限定產量計劃)及本地區(qū)礦山布局狀況,提出從事鎢、錫、銻礦產品的收購單位(含邊境小額貿易收購單位),向有色總公司申報,由有色總公司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后進行審批。
鎢、錫、銻礦產品的收購單位,在向其主管部門上報季度和年度收購、銷售、庫存報表的同時抄報有色總公司。
四、鎢、錫、銻礦產品和冶煉產品的國內銷售,按以下分工進行管理。
(一)錫的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由有色總公司根據國家計委批準的計劃,統(tǒng)一組織有色金屬生產企業(yè)上交物資部進行計劃分配。生產企業(yè)的指導性計劃錫的銷售,接受國家計委和物資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由有色總公司引導銷售。
(二)其他鎢、錫、銻礦產品和鎢、銻冶煉產品(除硬質合金外)在國家計委、物資部的指導下,由有色總公司進行管理并實行引導銷售。
(三)鎢鐵由冶金部進行管理并實行引導銷售。
五、凡需要上述礦產品、冶煉產品的單位(含特區(qū)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貿企業(yè)),應定期將所需原料計劃報歸口管理部門,由其分別向物資部、有色總公司、冶金部提出申請,由上述部門分別組織計劃分配和訂貨銷售。
為了保證國家重點生產和建設的需要,對重點用戶,按照國家計委和物資部提出的投向,由有色總公司和物資部共同組織生產企業(yè)和重點用戶進行產需銜接,實行定向定點供應。
生產企業(yè)必須嚴格按限定產量計劃生產,超過計劃生產的產品,不準在市場上自行銷售。
六、經營鎢、錫、銻礦產品和冶煉產品的企業(yè),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并需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指定的歸口部門按品種分別報送下列部門審查:(一)經營錫的冶煉產品,由物資部審查;
(二)經營鎢、銻、錫礦產品及鎢、銻冶煉產品,由有色總公司審查;
(三)經營鎢鐵,由冶金部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辦理經營權的核準登記手續(xù)。
七、現有生產企業(yè)(包括中央、地方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產品銷售權,由有色總公司在審查生產定點企業(yè)時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一并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色總公司審查同意的文件重新辦理產品銷售權的核準登記手續(xù)。
八、小額(金屬量在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礦產品、冶煉產品可由需方直接到有經營權的企業(yè)購買。
九、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的收購、銷售單位,憑審查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按有關登記管理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按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單位一律不準從事上述產品的收購和銷售活動。
十、收購及銷售單位,一律不準搞個人承包或租賃;一律不準收購、銷售無證勘查、無證開采、生產的礦產品、冶煉產品;對符合設計入選品位和生產工藝要求的礦石均應收購,不準只收富礦,拒收貧礦。
十一、對違法收購、銷售者,按下述原則處罰:
(一)對無照收購、銷售或未按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二)任何單位收購或銷售無證勘查、無證開采的礦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三)對只收富礦,拒收貧礦,導致采富棄貧、亂采濫挖,造成破壞、浪費資源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
(四)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一經查出,將相應削減下年度的生產計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十二、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收購及銷售單位,可以根據物資、有色、冶金及地礦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經營權或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十三、本規(guī)定所指的鎢、錫、銻礦產品、冶煉產品是指鎢精礦、低度鎢、鎢酸、仲鎢酸銨、鎢酸鹽、鎢粉、鎢鐵、三氧化鎢、碳化鎢、蘭鎢、硬質合金;錫精礦、精錫、焊錫;銻精礦、硫化銻、精銻、氧化銻、焦銻酸鈉。
十四、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