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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財稅外字[87]第132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稅務局:
重稅外發(fā)[1987]26號請示收悉。關于對補償貿易涉及對專有技術使用補償?shù)恼鞫悊栴},同意你局意見,對設備價款,利息和專有技術使用費全部用產品補償?shù)?,可以對外商取得的利息和專有技術使用費免征預提所得稅。如果是一部分用現(xiàn)匯支付,一部分用產品償還,其支付的現(xiàn)匯不足以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