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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文 號:工商市字[1987]第30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6
地 區(qū):福建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解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查扣的某些違法進口物品在歸口處理中遇到的困難,經商商業(yè)部、紡織部和國家物資局同意,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作如下通知:
一、對查扣的進口物品的處理,仍應按國務院國發(fā)[1985]136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扣的沒有準運證運出廣東、福建兩省的二十四種限制進口商品,應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物資、商業(yè)、紡織部門按國家調撥價收購”。
二、物資、商業(yè)、紡織部門對質量、價格和銷路有問題的部分商品不予收購時,可按以下辦法處理:1.凡屬自用的,在沒收其調撥價與銷售價的差額后,退給當事人留用。2.凡屬轉賣的,可委托其他商店寄售(其中汽車、汽車起重機應委托物資系統的汽車交易市場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