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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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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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1986]169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檢查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更有效地發(fā)揮經濟監(jiān)督職能作用,現就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對按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或物價政策、法規(guī)均可查處的經濟違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價檢查機關誰先檢查誰處理,另一方不中途插手或重復處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物價檢查機關查處的案件,需要另一方協助時,另一方要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積極配合或協同辦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發(fā)現違反物價政策、法規(guī)的問題,或物價檢查機關檢查發(fā)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問題,都要加強聯系,主動互通情況或提供線索,搞好協作配合,以利于經濟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
相關文件:
關于第二批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