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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2005]67號頒發(fā)日期:1996-05-04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朝陽區(qū)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雇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4]80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并由其支付報酬的中國籍雇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朝陽區(qū)地方稅務局)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委托代征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546號)文件,委托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負責代征稅款,并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xié)議。
二、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受托負責對上述人員代征個人所得稅時,要與原負責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區(qū)別開,即:區(qū)分兩類納稅人扣繳稅款的情況,進行分別繳庫、分別統(tǒng)計計算并分別進行明細申報。
三、各國駐華新聞機構應持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復印件以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涉外稅務分局)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登記手續(xù),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及納稅明細申報義務。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有針對性的納稅宣傳工作,取得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以及各國駐華新聞機構對此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落實好委托代征工作。
五、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手續(xù)費按其所代征稅款的2%返還。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雇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
國稅函[2004]80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新聞機構中工作的中方雇員和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國際組織有關章程規(guī)定,對于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雇員和在外國駐華新聞機構的中外籍雇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jù)國際慣例,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 館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員,如是“永久居留”者,亦應在 駐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稅法對“永久居留"者尚未作 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和解釋,因此,對于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雇員,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nèi),若國際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 的外交人員、外籍雇員在該機構或使領館之外,從事非公務活動所 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對于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雇員的個人所得稅,應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考慮到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的特殊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暫不要求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四、鑒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和各?。ㄊ校┦〖壢嗣裾付ǖ耐馐路諉挝坏葯C構,通過一定途徑能夠掌握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工作的中方雇員受雇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各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外交人員服務機構代征上述中方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外事服務單位聯(lián)系,及時辦理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雇員個人所得稅委托代征手續(xù)。
五、接受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的各外事服務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雇員受雇及收入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征收解繳稅款,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通報有關信息。
六、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有外國駐當?shù)匦侣劽襟w機構的?。ㄊ校┑胤蕉悇站謶ㄆ谙蚴〖壢嗣裾馐罗k公室索要《外國駐華新聞媒體名冊》,了解、掌握外國駐當?shù)匦侣劽襟w機構以及外籍人員變動情況,并據(jù)此要求上述駐華新聞機構做好中外籍記者、雇員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