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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贛國稅發(fā)[2007]79號頒發(fā)日期:2006-04-28
地 區(qū):江西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公司)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等規(guī)定,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方式
省公司及市、縣公司的增值稅實行“省公司匯總核算,市、縣公司按銷售額比例分配稅款,就地繳納,年終后統(tǒng)一結算”的納稅方式。
省公司和市、縣公司的稅務登記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保留不變,仍由所在地主管理稅務機關管理。
二、增值稅稅款的計算
(一) 省公司和市、縣公司經營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潤滑油、燃料油和化工產品)由省公司統(tǒng)一采購和統(tǒng)一配送,進項稅額由省公司統(tǒng)一申報抵扣。其中:市、縣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水電費、運費和辦公用品進項稅額可以市、縣公司名義取得抵扣憑證,以市、縣公司為單位進行歸集,由省公司統(tǒng)一申報抵扣,市、縣分公司不得直接抵扣進項稅額。
(二)省公司按月匯總省公司本部和市、縣公司的當期銷售額并計算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后得出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省公司每月按匯總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扣除(2007年10%、2008年5%,2009年不再扣除)向主管國稅局申報繳納,其余部分按當期匯總銷售額計算出一個比例,市、縣公司(含省公司本部)按當期銷售額和該比例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分別在當地申報繳納入庫。
計算公式:
全省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當期應納稅額分配比例=全省當期匯總應納稅額×(1--省公司當年的扣除比例)÷全省當期匯總銷售額;
省公司本部當期應納稅額=全省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年的扣除比例+省公司本部當期按銷售額分配的應納稅額;
市、縣公司當期應納稅額=市、縣公司當期銷售額×當期應納稅額分配比例。
三、納稅申報
(一)市、縣公司每月應將上月及累計應納增值稅等有關情況編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縣公司(經營部)增值稅計算情況報告表》(附件1),報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4日前上報省公司。
(二)省公司根據市、縣公司上報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縣公司(經營部)增值稅計算情況報告表》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并在省公司本部及市公司按銷售額進行分配,并編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經營機構應交增值稅統(tǒng)一清算表》(附件2)一式兩份報送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當月6日前,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對《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經營機構應交增值稅統(tǒng)一清算表》審核蓋章留存一份外,另一份由省公司傳真至市公司;8日前市公司根據省公司分配的當期應納稅額經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通知縣公司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入庫。
(三)省公司及市、縣公司根據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蓋章審核后的《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經營機構應交增值稅統(tǒng)一清算表》,編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于申報期內向各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四)對納稅申報實行票、表、卡二級審核比對,比對數據由主管國稅機關實行網上傳輸。一是由主管國稅機關對省公司及市、縣公司有關數據進行“一窗式”比對,比對不符的,退回納稅人重新申報。比對相符的,填制《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機構信息比對情況表》(附件3),并加蓋主管國稅機關的審核章。二是比對相符的有關信息,由市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從FTP網上傳至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三是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除對省公司本部經營情況進行比對外,還應對匯總數據進行二次比對。
四、其他事項
(一)年度終了后,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組織稅款清算。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贛國稅發(fā)〔2005〕24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1.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縣公司(經營部)增值稅計算情況報告表(略)
2.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經營機構應交增值稅統(tǒng)一清算表(略)
3.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屬經營機構信息比對情況表(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