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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國稅函發(fā)[1994]56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fā)[1994]04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立的公司,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經濟性質進行劃分。對此,我們意見,在新代碼未編制下發(fā)之前,“有限責任公司”暫使用預留代碼“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隨著征管改革的實施,我局將根據新的情況,建立規(guī)范、統一的稅務代碼體系,以適應稅收工作的需要。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