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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2008]60號頒發(fā)日期:2007-06-2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8年666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9年3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nèi)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8年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