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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湘國稅函[2009]24號頒發(fā)日期:2008-02-13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切實做好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的印制和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
總局通知第一條第(四)款第16項“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應更正為“填表說明第六條第3款‘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附件1、附件2、附件3電子信息請用excel方式打開。
綜合征管軟件、電子申報軟件的有關操作規(guī)范待系統(tǒng)升級后省局另行明確。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