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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頒發(fā)日期:2014-01-31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guī)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加強稅收征管,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現將《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15年2月1日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稅收管理,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一)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一般納稅人。
(二)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屬于試點范圍貨物的一般納稅人。
(三)購進的農產品既用于生產試點范圍貨物,又用于生產非試點范圍貨物的一般納稅人,或者既生產試點范圍貨物,又生產非試點范圍貨物的一般納稅人。
第二章 核定扣除方法
第三條 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包括: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
(一)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包括行業(yè)公認標準和行業(yè)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二)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
(三)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yè)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
第四條 特殊情況下,投入產出法的處理:
(一)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試點納稅人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
(二)試點納稅人既生產試點行業(yè)產品,又以試點行業(yè)產品連續(xù)生產其他產品的,其他產品應折算為試點行業(yè)產品后,再計算其他產品的農產品耗用數量。
(三)試點納稅人既有外購半成品,又以購進農產品生產同種半成品的,應準確核算自產半成品耗用數量,據實計算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第五條 農產品耗用率的確定原則:
實行成本法的試點納稅人,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并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第三章 核定扣除程序
第六條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全國統(tǒng)一的扣除標準。
(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商河北省財政廳公布的適用于全省的扣除標準。
(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發(fā)生變化的可參照所屬行業(yè)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沒有參照標準的,暫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的扣除標準。
第七條 試點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應自核定結果下達之日起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試點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情形的,應自投產之日起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試點納稅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企業(yè)生產工藝流程;需核定的每種產品類型及原材料構成情況;成本歸集方法;扣除標準的測算說明等。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申請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申請表》進行備案。
第四章 期初存貨處理
第十條 試點納稅人應自執(zhí)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并于當期繳納入庫;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將進項稅額分期轉出,分期轉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試點納稅人進項稅額分期轉出處理的,應制作分期轉出臺賬,并將轉出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試點納稅人在轉出期初存貨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一)期初庫存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按照存貨不含稅金額,乘以13%計算;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取得農產品銷售發(fā)票的,按照存貨不含稅金額,除以(1-13%)后再乘以13%計算。
(二)無法依據發(fā)票種類準確劃分期初農產品數量、金額的,參照上一年度不同發(fā)票種類購入農產品數量比例進行劃分。
(三)對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投入產出法下應按其庫存金額及批準的農產品扣除標準計算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成本法下,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的生產成本視為主營業(yè)務成本。
第五章 財務核算
第十二條 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銷售發(fā)票,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應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分開單獨裝訂成冊,做為納稅備查資料由試點納稅人保管。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仍需按照現行有關規(guī)定認證和稽核比對。
第十四條 有多種產品同時適用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試點納稅人,應按各種產品的扣除標準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扣除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所附《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yè)產品,也包括其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屬于初級農業(yè)產品的貨物。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