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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guī)文 號:鄂自然資規(guī)〔2025〕5號頒發(fā)日期:2025-11-14
地 區(qū):湖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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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湖北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湖北省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效能,全面支撐新一輪找礦突破戰(zhàn)略行動,服務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保障和綠色低碳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4〕4號)以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數字化和服務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物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巖礦心、巖屑、標本、光(?。┢?、樣品(副樣)及其相關資料。根據內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為Ⅰ、Ⅱ、Ⅲ類,分類標準見《湖北省實物地質資料分類細目》(附件1)。
第四條??古生物化石標本的匯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湖北省國土資源資料館(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館”)負責接收、保管Ⅱ類,以及受自然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委托保管的Ⅰ類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人自愿保管Ⅲ類實物地質資料。
第六條??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在全省分區(qū)域建設實物地質資料分庫(以下簡稱“分庫”),并委托其負責所屬區(qū)域實物資料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館指導。
第七條??湖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數字化和服務利用的監(jiān)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舍建設、運行維護、設備更新等費用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二)負責省館和分庫工作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可根據需要將地質資料管理職能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延伸,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能力;
(三)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部實物地質資料區(qū)域中心或專業(yè)中心申報、建設;
(四)建立和完善服務機制,強化監(jiān)督檢查,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
第八條??省館負責全省實物地質資料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篩選、采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開展館藏實物地質資料數字化和綜合研究工作;
(三)建立與維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服務信息系統(tǒng);
(四)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五)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六)指導分庫開展業(yè)務工作;
(七)定期向省自然資源廳和自然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報送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數字化和服務利用等情況;
(八)省自然資源廳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分庫按照“統(tǒng)一管理、分片負責”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片區(qū)內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具體事務;
(二)負責各自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基礎建設、日常維護、設施配備等事宜,配合省館開展實物地質資料數字化和服務利用;
(三)定期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四)省自然資源廳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匯交人應加強實物地質資料野外現場管理,確保其在匯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掩埋、丟棄、損毀。野外鉆探現場巖心的整理、保管、圖像采集和取樣等工作,參照《巖心野外現場管理工作指南》(附件2)執(zhí)行。
第三章 ?匯交驗收
第十一條??除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類外,在湖北省境內開展各類地質工作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均需由匯交人按照規(guī)定向省館匯交。
第十二條??匯交人應在項目野外驗收后,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通過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tǒng)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
第十三條??在自然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篩選確定Ⅰ類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后,省館應在25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等方式,進一步確定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并向匯交人印發(fā)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或無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回執(zhí)。
第十四條??匯交人收到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后,應按照實物地質資料接收驗收有關規(guī)定(附件3),分類整理好相應實物地質資料,以備省館驗收。
第十五條??省館應組織分庫在印發(fā)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Ⅱ類實物地質資料。
未通過驗收的,由省館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匯交人應補充、修改的內容。匯交人應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驗收。
通過驗收的,由省館出具實物地質資料驗收交接單(附件4),并由項目工作所在轄區(qū)內分庫負責運輸到庫房保管。
第十六條??匯交人應全程配合分庫的接收保管工作,直至實物地質資料交接完成。匯交人應將實物相關資料一并匯交至分庫,并對所匯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匯交人未依法履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四章 ?保管與更新
第十八條??省館應按照相關標準,指導各分庫對其接收入庫的實物地質資料進行建檔和整理,確保實物地質資料得到安全有序、長期穩(wěn)定保管(附件5)。
第十九條??省級實物地質資料庫房應按照《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表》(附件6)中甲級(含)以上要求建設,分庫應參照乙級要求建設實物地質資料庫房。
第二十條??Ⅱ類實物地質資料需要用新產生的更優(yōu)資料進行替換時,省館應組織論證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對擅自縮減、替換或處置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的,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縮減、替換、報廢等工作,應嚴格遵守環(huán)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 ?數字化與數據庫建設
第二十二條?省館應按照巖心多參數數字化要求(附件7)和有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各分庫在巖心入庫前完成數字化工作,同時加快推進已有館藏實物地質資料數字化工作,做好全省實物地質資料數字化的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省館應積極推進自然資源部數字巖心平臺省級節(jié)點建設與維護,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tǒng)、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數據庫、重要地質鉆孔數據庫和數字化數據庫的信息更新工作,加強信息化相關裝備保障和網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館應依托數字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加強實物地質資料數據信息的分析研究、集成應用,不斷豐富數據信息種類、形式。
第六章 ?服務利用
第二十五條?省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類向社會公眾提供涉密、非涉密和保護期內實物地質資料的信息查詢、觀察取樣、數據應用、科普宣傳等公益性服務。
匯交人保管的實物地質資料可按市場原則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實物地質資料利用人申請利用實物地質資料應向省館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利用非涉密實物地質資料,應出具單位證照(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介紹信、用途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利用保護期內的實物地質資料,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出具匯交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
(三)利用涉密實物地質資料,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對實物地質資料進行取樣利用的,另需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取樣利用申請表》(附件8)及取樣測試方案。對實物地質資料進行無損利用的,另需提交《實物地質資料觀察服務登記表》(附件9)。
第二十七條?實物地質資料取樣應堅持“合理保護、充分利用”的原則,嚴格控制巖心、標本等的取樣頻次和數量:
(一)嚴禁在同一巖心位置開展相同測試項目的二次取樣,嚴禁在剩余部分不足1/4的巖心位置開展取樣?;綐悠分亓坎蛔?0g后嚴禁取樣;
(二)嚴格控制取樣量,按照測試最低需求審批。利用人需科學制定樣品取樣測試方案,并在取樣利用申請中詳細論證說明;
(三)取樣要選擇對巖心、標本等實物破壞小、污染少的方法,盡可能保持巖心、標本等實物的連續(xù)。
第二十八條?省館依申請對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利用內容進行審核,明確取樣范圍和數量,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取樣方案進行論證。指定專人負責實物地質資料取樣。
第二十九條?分庫在省館的指導下為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利用提供技術支撐與服務,建立健全工作臺賬,確保服務過程賬物一致,并定期向省館報送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利用人嚴格履行借閱登記手續(xù),在館藏機構人員協(xié)助下規(guī)范利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并向省館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利用承諾書(附件10)。
第三十一條?利用人應將所取樣品的分析、測試、鑒定、掃描等數據,以及分析產生的副樣和加工形成的光(薄)片等使用完畢后的4個月內移交給省館。
第三十二條?利用人應妥善管護實物地質資料,不得改變實物排列順序、損毀實物標識,未經允許不得損壞所利用實物地質資料。未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未履行保密義務,造成失泄密事故或重大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條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