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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財綜[2016]8號頒發(fā)日期:2016-03-04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
有關中央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財政票據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財政票據監(jiān)管效能,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財綜〔2009〕38號)的規(guī)定,決定對駐吉林、浙江、福建、海南等省中央單位的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檢查單位:駐吉林、浙江、福建、海南等省的中央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轄并使用中央財政票據的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檢查單位名單見附件1)。
檢查票據:上述中央單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類票據(中央非稅收入統(tǒng)一票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收據、國稅局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專用收據、當場處罰收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捐贈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等財政票據。
中央單位尚未檢查核銷的財政票據,一并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銷;保存滿5年及以上的財政票據存根或已經廢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財政票據,中央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監(jiān)督銷毀。
二、檢查內容
(一)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情況。
1.使用財政票據所執(zhí)行的非稅收入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情況;
3.是否擅自擴大征收范圍;
4.是否提高征收標準。
(二)財政票據管理情況。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置了票據管理臺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guī)范、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票據號段順序整理票據存根,并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7.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并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jiān)管機構備案。
(三)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中央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其他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三、檢查方式
此次檢查采取中央單位自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自查階段。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上述中央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已開具且未檢查核銷的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按要求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登記表》(附件2)、《中央單位非稅收入票據檢查表》(附件3)、《中央單位其他財政票據檢查表》(附件4)、《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表》(附件5),待重點檢查時一并提交財政部檢查組(紙質和電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單位應按照要求填寫完整票據檢查表中的各項內容,包括財政票據名稱、數(shù)量、號段、各號段金額合計等信息。其中,對于少票、丟票的情況要有說明材料。
(二)重點檢查階段。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財政部組成檢查組分赴上述中央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具體時間將另行通知各中央單位。
四、檢查要求
(一)中央單位主管部門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fā)到所屬被檢查中央單位,并督促各中央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項檢查準備工作。
(二)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扎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前準備好自查報告、表格材料及已開具且未檢查核銷的財政票據存根,票據存根按照票據種類進行分類整理,按號段順序碼放整齊。有關垂直管理中央單位在檢查組進駐前,應將檢查范圍內的財政票據集中到本省1-2個中心城市。
(三)中央單位要積極配合財政部檢查組做好重點檢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實的材料,確保財政票據重點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財政部票據監(jiān)管中心聯(lián)系人及電話:
胡帥偉(010)68554111
侯曉誠(010)68589856(傳真)
王新穎(010)68553585
財政部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