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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2號頒發(fā)日期:2021-12-30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的要求,現(xiàn)將水土補償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水利部和重慶市水利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繳納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繳納義務人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納義務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義務人可通過重慶市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繳納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作為繳費憑據。
五、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六、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因繳納義務人誤繳或者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繳納義務人可通過重慶市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辦理;其他情形需要辦理退庫的,繳納義務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定文書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前,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原有規(guī)定辦理。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要求,重慶市稅務局和重慶市水利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管事項,以便繳納義務人了解申報繳費事項,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yè)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便民、高效”的原則,從規(guī)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優(yōu)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fā),明確了六個方面內容:
(一)關于劃轉時間、政策依據等事項的規(guī)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劃轉時間,同時明確了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關于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和屬地稅務機關征收的規(guī)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了繳納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水利部、市水利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和建設活動應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屬地(審批機關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應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三)關于申報繳納期限的規(guī)定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繳納義務人按次繳納或按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申報期限。
(四)關于申報渠道的規(guī)定
《公告》第四條明確了繳納義務人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申報渠道和繳費憑據。
(五)關于欠費征收的規(guī)定
《公告》第五條明確了繳納義務人以前年度應繳未繳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部門。
(六)關于退庫事項的規(guī)定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前繳納義務人已繳費款的退庫辦理要求,以及劃轉后,因繳納義務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或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辦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