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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2022-08-23
地 區(qū):江西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確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審計業(yè)務綜合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審計人員在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時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執(zhí)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有礙審計公正的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干預,是指在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編制、審計事項確定和查證、審計結果性文書和審計業(yè)務信息編審、問題線索移送、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整改等審計工作全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或非本審計事項直接相關的審計機關的領導干部,本人或者請托他人,通過電話、面談、書面等方式,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的以下行為:
(一)進行說情、打招呼、威脅、恐嚇等,對審計人員施加影響,明示或者暗示審計人員對有關事項不深查;
(二)要求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不予或者不如實報告、公告,從輕、減輕、免除審計處理處罰;
(三)詢問、過問、打探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情況;
(四)其他干預審計活動、影響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的行為。
對界限不明確,難以判斷是否屬于干預、插手、過問審計行為的,應當先客觀如實登記記錄,再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甄別。
第四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審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登記備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審計機關發(fā)文發(fā)函對審計項目處理結果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審計活動,插手和影響具體審計項目處理結果的,審計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登記備案。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遇到干預行為的,應當填寫《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表》(見附表)。登記備案工作堅持“誰受干預誰登記”“一次一登記”原則,由受干預人登記備案。
《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表》以報告人所在部門為單位統(tǒng)一連續(xù)編號并登記臺賬。
審計工作結束后,《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表》原件歸入審計項目檔案,復印件交廳機關紀委備案。
第六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現場工作中遇到干預行為的,應當在遇到干預行為后1個工作日之內向審計組組長報告;審計組組長遇到干預行為或者接到審計人員報告干預行為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項目牽頭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項目牽頭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計人員報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項的干預行為,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廳領導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廳主要負責人報告。
負責審計結果文書和審計業(yè)務信息編審、問題線索辦理、審計結果公告、審計整改等工作的審計人員遇到干預行為的,應當在遇到干預行為后1個工作日內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計人員報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項的干預行為,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廳領導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廳主要負責人報告。
分管廳領導遇到干預行為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廳主要負責人報告。廳主要負責人對有關人員報告的涉及特別重大、敏感事項的干預行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預行為,應當向駐廳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通報,必要時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省紀委領導報告。
情況特殊時,可先口頭報告,再填寫登記備案表。
第七條 審計人員如實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受到組織和紀律保護。要健全履職保護和正向激勵機制,任何人不得泄露報告人的情況,嚴肅處理對如實記錄報告的審計人員故意刁難、打擊報復等行為,切實保護和激勵審計人員如實記錄報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八條 審計人員不記錄、不及時或者不如實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有關領導授意不登記、不如實登記,或者壓制登記備案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九條 廳機關紀委應當及時將掌握的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報告廳黨組,同時抄送駐廳紀檢監(jiān)察組。
第十條 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帶頭記錄報告受干預的情況。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研究部署,動態(tài)掌握所分管部門審計人員受干預的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參加審計工作全過程的審計機關干部職工,含抽調、聘用、借用、實習及掛職鍛煉人員。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非領導干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審計廳機關紀委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中共江西省審計廳黨組《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審計廳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審黨字〔2019〕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