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其他經濟法規(guī)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吉財教〔2021〕397號頒發(fā)日期:2021-05-14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關于印發(fā)〈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教〔2018〕535號)第二十二條“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補充通知如下: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可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以及后續(xù)研究的直接支出;項目結項并通過審核驗收,而且項目單位信用良好,在保證項目后續(xù)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結余資金可由項目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社會科學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后(自結項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仍有結余資金的按原渠道退回;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或信用評價差的項目單位,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因故被終止執(zhí)行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項目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財政廳 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