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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guī)文 號:廈府[2015]16號頒發(fā)日期:2015-01-29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文件精神,深入推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fā)[2014]1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市、縣(區(q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4]119號)等文件精神,對全市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和清理,大力推動行政審批權限及配套服務事項下放和精簡。清理結果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決定下放的市級行政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共141項,其中行政審批事項95項,公共服務事項46項;決定精簡的市級審批服務事項共154項,其中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的行政審批、備案、行使初審權事項124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12項,18項審批事項合并為6項,暫不納入市級審批目錄的審批事項6項。
市級各審批部門要結合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下放事項要制定具體的交接辦法,明確交接時限,加強人員培訓和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檢查區(qū)級部門執(zhí)行情況;對精簡事項要嚴格落實,不得再變相審批。同時,市級各審批部門要做好與行政審批事項、權力清單梳理工作的銜接,同時做好審批信息公開工作,及時調整更新辦事指南。
各區(qū)政府及區(qū)級審批部門要切實做好承接相關審批職權的各項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接經市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項。承接事項一律納入?yún)^(qū)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同時要主動創(chuàng)新管理服務方式,努力探索推行網(wǎng)上審批和并聯(lián)審批,簡化審批流程,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