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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四十條 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
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二)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三)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第四十四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有關企業(yè)破產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