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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5-2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函〔1992〕93號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岳陽、武漢、九江、蕪湖等五個長江沿岸城市,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等四個邊境、沿海地區(qū)省會(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等十一個內陸地區(qū)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上述城市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fā)展出口農業(yè)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