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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6-13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函〔2009〕15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9〕36號)已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guī)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jiān)管,提前解除監(jiān)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jiān)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