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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6-21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xiàn)將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發(fā)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二、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
(一)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1.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wèi)食健字文號;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發(fā)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fā)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fā)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84號)第三條規(guī)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