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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6-21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財法〔201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F(xiàn)將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解釋如下: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guī)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