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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6-21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財稅〔2005〕1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股權分置試點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fā)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上述規(guī)定自文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