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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6-2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函〔1996〕658號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內地稅發(fā)〔1996〕206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zhí)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zhí)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