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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財稅〔2005〕45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