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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7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發(fā)〔200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原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同時停征,現(xiàn)就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下同)標志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從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車船稅不再設立新的完稅和免稅標志。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32號)的規(guī)定,組織對車船使用稅標志的停用和銷毀工作。